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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清华女博士报考协警” 求职学历造假

二是劳动者的行为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有明确学历要求的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学历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推定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了错误的招聘决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学历设定为招聘条件或明确提出不要求学历,则一般不认为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直接产生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一些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承诺学历不限,即使劳动者填写了虚假学历,因为这并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考虑的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一般也就不存在用人单位基于对学历的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招录决定。但有的案件中也会根据招聘岗位的特殊性推定学历为默示条件,如一起虚假学历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使某公司的招聘条件是不限学历,但招聘岗位为创意总监,并非普通员工,对录用者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成果等要求必然会高于普通劳动者,而学历是一个人学习能力的客观体现,也是用人单位挑选劳动者及确定薪酬待遇的重要指标,虚构学历足以使用人单位基于对学历的信任做出错误选择。

2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律层面,因学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后,造假者还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学历涉嫌欺诈

一是劳动者具有欺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通常,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劳动者学历的有无、高低,专业是否对口,对于最终决定是否招录及具体的定岗定薪有重要的影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劳动者有如实说明自身学历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对于劳动者具有欺诈的行为和故意,用人单位举证相对容易,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庭审中劳动者自认,提供其填写的简历、员工信息登记表以及前期自行调查的材料等予以证明,也可以申请由法院依职权调查。

网传“清华女博士报考协警”近日引发热议,随后长沙当地有关部门通报,当事人属谎报学历。近年来,求职者学历造假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那么,求职者提供假学历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什么办法可以预防求职者学历造假呢?

在民法上,有人将诚信原则称为“帝王条款”,但诚信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和无限制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需要综合考量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涉及对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003a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03af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在规则设置上,特定情形下的合同无效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条件及规章制度中均未提及学历造假,甚至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无效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

3 学历造假者要赔偿单位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4 入职时可要求签承诺书

其次是不得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下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发现学历造假问题,双方达成了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经济补偿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事后依法来主张撤销该协议。在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张某学历欺诈无效,虽然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该协议签订的基础是建立在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公司签订协议时对双方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